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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首次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款:罚款3000元

2012-01-1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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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9元,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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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实施意见》江阳区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日前,在获悉辖区内某商户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线索后,江阳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烟草专卖局、区公安分局采用调取店内监控、身份核对、调阅收付款记录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查证了涉案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

1月10日,江阳区烟草专卖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9元,罚款3000元。

其次,江阳区市场监督局将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烟草相关行为的监督执法。根据职责分工,调查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使用自动销售设备销售烟草产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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