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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加电子烟起诉广告公司一审赔偿28万元,对方需退还140万元

2012-04-1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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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加起诉的原因是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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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据企业调查,雪加电子烟主体公司北京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广告纠纷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返还合同款140万元28万元合同违约金。

以下是民事判决:

原告方诉求

原告多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2020年9月30日确认双方签订的《中石化加油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终止;2.华易纵横公司返还推广费140万元;3.华易纵横公司支付违约金50.4一万元。在诉讼中,多拉公司放弃了第一个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多拉公司与华谊水平公司签订了《中石化加油站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委托华谊水平公司在北京中石化便利店LED大屏幕发布广告。合同期限和广告播放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合同约定推广费总额为252万元。

相应的推广内容和数量包括(1)北京596家门店8家sku进入商店的条形码;(2)100家商店的特殊展示;(3)北京800个大型卫星屏幕;(4)640个地面推广活动。推广费的支付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40万元,后期支付112万元(每次28万元)。合同签订后,多拉公司向华谊水平公司支付了140万元的早期推广费。然而,尽管多拉公司多次敦促其履行,但华谊水平公司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双方同意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截至多拉公司起诉,合同期限已届满。华谊水平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未就合同的延续或继续履行达成补充协议,涉及的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合同终止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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